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宗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宗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友誠科技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
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再同法第113 條
準
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
責人,同法第8 條第2 項復有明文。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
算人時,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再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
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
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
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127
條及第52 條 規定自明。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
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 條第
1 項及第2項 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行之,亦得於
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取回
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
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
惟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
退回原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所載
,相對人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以對相對人事務所
所在地之送達遭退回為由,逕聲請公示送達,然聲請人尚未
向友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戶籍址為送達
,尚難逕認友誠科技有限公司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
狀態。據此,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