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明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晉郁有限公司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79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金新臺幣31,000元,並以本院93年度
存字第4533號
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
4086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
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79號民事
裁定、93年度存字第4533號提存書及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
行程序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
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次
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雖以晉郁有限公司為本件相對人提出聲請,然
未據提出相對人晉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復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1 年2 月15
日及同年3 月13日以板院清民事立101 年度司聲字第134 號
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
前揭相對人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等相關資料到院,聲請人雖分別於101 年2 月
20日及同年3 月15日收受前開函文,
惟於收受後
迄未補正,
致使本院無從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即
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