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陳吉松
相 對 人 東大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炎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玖
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0年
度訴字第2288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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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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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3,474元│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複丈費及建│ 4,225元│聲請人預納。 │
│物測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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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7,699元(13,474+4,225=17,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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