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芝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致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
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
,業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31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
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
。
惟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對聲請
人提起
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691號受理
在案,是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
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
,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