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芝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 ,業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31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 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對聲請 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691號受理 在案,是相對人沃肯科技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 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 ,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