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德和樟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鄧茂男
相 對 人 陳家正
群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群隆工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
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
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
度重訴字第 21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家正負擔百分之
九、由相對人群隆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聲請
人連帶負擔;
嗣兩造對該判決不服均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 98年度重上字第16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一)
駁回相對
人陳家正請求聲請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640,490元
之訴及其
假執行聲請,(二)命聲請人連帶給付相對人群隆工
業有限公司超過1,819,123元本息及其假執行宣告; (三)駁
回聲請人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之 1,819,123元部份
,應再連帶給付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 95年5月24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
暨前開訴訟
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改判(一)、(三)部分,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廢棄改判(二)部分,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群隆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駁回上訴
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自負擔。聲請人駁回上訴
部分,由聲請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 1842號判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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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40,080元│相對人共預納216,776元。以相對人對聲 │
│ (陳家正起訴部│ │請人請求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基準,比│
│ 分) │ │例計算各自預納裁判費金額。 │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76,696元│ │
│ (群隆工業有限│ │ │
│ 公司起訴部分)│ │ │
├───────┼──────────┼──────────────────┤
│ 第一審證人日 │ 500元│由聲請人台灣德和樟腦股份有限公司預納│
│ 旅費 │ │。 │
├───────┼──────────┼──────────────────┤
│ 第一審鑑定費 │ 189,000元│由相對人群隆工業有限公司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 238,836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聲請人台灣德│ │ │
│ 和樟腦股份有 │ │ │
│ 限公司、鄧茂 │ │ │
│ 男上訴部份)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63,137元│由相對人共同預納87,927元,依相對人上│
│ (相對人群隆工│ │訴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基準,比例│
│ 業有限公司上 │ │計算各自預納裁判費金額。 │
│ 訴部份)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24,790元│ │
│ (相對人陳家正│ │ │
│ 上訴部份) │ │ │
├───────┼──────────┼──────────────────┤
│ 第二審證人日 │ 1,060元│由聲請人台灣德和樟腦股份有限公司預納│
│ 旅費 │ │。 │
├───────┼──────────┼──────────────────┤
│ 第三審裁判費 │ 241,920元│由相對人預納 │
├───────┼──────────┼──────────────────┤
│合 計│ 976,019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一審(維持部分)訴訟費用為:78,237元 │
│ 即【(216,776+500+189,000)×[1,819,123+(4,300,900-1,640,490)]/ │
│ (4,300,900+18,960,868)=78,237元】 │
│ ⑵第一審(維持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家正負擔為:7,041元--①、聲請人 │
│ 連帶負擔為:56,331元--②即【78,237×9%=7,041元、78,237×72%=56,331元│
│ 】 │
│ ⑶第一審廢棄改判(相對人陳家正部分)訴訟費用為:28,652元--③ │
│ 即【(216,776+500+189,000)×1,640,490/(4,300,900+18,960,868)= │
│ 28,652元】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二審廢棄改判(相對人陳家正部分)訴訟費用為:23,858元--④ │
│ 即【(238,836+87,927+1,060)×1,640,490/(2,233,289+14,489,495+ │
│ 1,640,490+4,178,040 )=23,858元】 │
│ ⑵第二審駁回(聲請人上訴部份)訴訟費用為:58,935元--⑤ │
│ 即【(238,836+87,927+1,060)×(2,233,289+1,819,123)/(2,233,289+│
│ 14,489,495+1,640,490+4,178,040)=58,935元】 │
│三、相對人陳家正應負擔部分之訴訟費用7041元【即①】,與其已預納之訴訟費用64│
│ ,870元(即第一、二審裁判費40,080元+24,790元)相互抵銷後,尚有不足,故│
│ 其毋庸再賠償聲請人。 │
│四、相對人群隆工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2,620元 │
│ 即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240,396【即500+238,836+1,060=240,396元】-聲請 │
│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②+③+④+⑤=167,776元】=72,620元 │
│五、第三審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故不列入
上開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