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嘉和
相 對 人 瀚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立
上列
當事人間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瀚晹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瀚暘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