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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趙君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趙劉秀       趙守宇       趙君慧       趙君齊       趙君方       趙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被繼承人趙君偉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附表所示之方 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存 款原為被繼承人趙擎颺所有,被繼承人趙擎颺前於民國100 年8 月28日死亡,被告趙劉秀為趙擎颺之配偶,原告及其餘 被告則為趙擎颺之子女,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應按人數 各繼承七分之一。是被繼承人趙擎颺所遺留之存款,扣除原 告支出之墓地費用新台幣(下同)97萬元、被告趙守宇支出 之喪葬費用190,820 元外,所餘款項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之 等語。 三、被告趙君齊到庭表明對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被 告趙劉秀、趙守宇、趙君慧、趙君方等四人則分別具狀表明 同意依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進行遺產之分割。被告趙君平則 具狀辯稱:因部分被告長期不在台灣,對雙親照顧不周,故 遺產分割方式應由母親即被告趙劉秀取得較高比例,始為公 平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原為被繼承人趙擎颺所 有,趙擎颺於100 年8 月28日死亡後,由兩造共同繼承,應 繼份各為七分之一;另原告支出被繼承人趙擎颺之墓地費用 97萬元、被告趙守宇支出之趙擎颺之喪葬費用190,820 元, 均應由遺產先予支出後,所餘金額再由兩造共同依應繼分繼 承等情,為被告所俱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趙擎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長青孝園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聯豐佛教禮儀社估價 單及收據等件附卷可憑,經核無誤,自信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 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而被繼承人之喪葬費 用,為處理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或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17條第1 項第9 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 產扣除,是以應認喪葬費用亦屬繼承所生之費用,應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始為合理。是以本件被繼承人趙擎颺死亡 後由原告支出墓地費用97萬元及被告趙守宇支出喪葬費用 190,820 元,自均應自遺產中扣除,所餘再由全部繼承人按 應繼份繼承之。至被告趙君平抗辯:部分被告長期不在台灣 對雙親照顧不周,故遺產應由母親即被告趙劉秀取得較高比 例云云,於法無據,自難准許。綜上,本件准將被繼承人趙 擎颺之遺產按附表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 六、末查,本件係類似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兩造原得易其地位互 為原被告,且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初無重大爭執,是本院認被 告固屬敗訴之一方,如由被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爰酌定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被繼承人趙擎颺之遺產分割方式: 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活期存 款682元暨利息。 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定期存 款3,000,000元暨利息。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活期儲蓄存款 25,770元暨利息。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活期儲蓄存 款6,282元暨利息。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活期儲蓄存 款3,288元暨利息。 臺灣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定期存款共 1,000,000元暨利息。 上列六項存款總額,扣除應支付原告所支出之被繼承人墓地費 用97萬元及被告趙守宇支出之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90,820 元後 ,餘款由原告趙君偉及被告趙劉秀、趙守宇、趙君慧、趙君齊 、趙君方、趙君平各得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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