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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青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賜 代 理 人 楊素美       丁建華 相 對 人 彭輝陽       彭劉玉涓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彭輝陽與相對人彭劉玉涓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03641號令 制定公布;並於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 00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5項第6款、第74條規定甚明。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 ,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 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司法院院台 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案件, 惟依上揭規定,業經家事事件法改隸為家事非訟事件,自應 依家事事件法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彭輝陽積欠聲請人之債務達新臺幣(下同) 1,715,352元及其利息,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債 務。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因其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致聲請人之債權迄今仍未受償,並經鈞院於100年11月29 日核發100年度司執字第114258號債權憑證在案。而聲請人 向國稅局調閱其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亦無任何可供執行 受償之財產。 (二)又相對人彭輝陽與相對人彭劉玉涓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 續,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產制。故為執行相對人彭輝陽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對其 配偶彭劉玉涓所得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爰依民法第 1011條規定,狀請法院賜裁定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 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本院100年11月29日核發100年度司執 字第114258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 詢網頁列印資料等影本為證;而相對人則辯稱:伊不知悉此 債務,伊也沒有積欠聲請人債務,實則兩造原係訴外人群斌 公司之債權人,嗣群斌公司經營不善,兩造與群斌公司協議 以債作股,共同成立新公司即本件連帶債務人誠輝公司,聲 請人係第一任負責人,本應自行承擔經營成敗風險,聲請人 卻於誠輝公司經營不善時,向誠輝公司及相對人彭輝揚求償 ,實屬無理;嗣兩造共同找尋連帶債務人即誠輝公司負責人 曾瓊珠女士協商,據其表示沒有錢可供清償,故兩造目前即 債務問題沒有共識等語。觀之上開債權憑證內容載有:債權 人為:青新展業有限公司;債務人為:誠輝紡織公司、彭輝 陽;執行名義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 簡字第5971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內容及 聲請執行金額為:被告(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債 權人青新展業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 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本院板橋簡易庭95年度 板簡字第5971號案卷查明,而相對人彭輝陽並於該案95年12 月4 日開庭審理時到庭並未爭執,此有開庭報到單及當日言 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足見相對人前開所辯,並 無可採。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彭輝陽之債權人,因相對人彭輝 陽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業如 前述,則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彭輝陽與 相對人彭劉玉涓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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