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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修成 被   告 日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月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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