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謀賜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修成
被 告 日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月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