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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上列上訴人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日義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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