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謀賜
上列
上訴人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日義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