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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芳 上列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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