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芳
上列
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
司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叁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