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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眉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本訴部分之 訴訟代理人 黃士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高涌誠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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