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9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士眉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
本訴部分之
訴訟代理人 黃士朋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高涌誠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