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5號
原 告 維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雍杰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
被 告 連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玲子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