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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5號 原   告 維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雍杰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連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玲子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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