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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群 上 訴 人 林妍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啟舜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就上訴人林妍慧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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