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群
上 訴 人 林妍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啟舜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就上訴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就上訴人林妍慧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