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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賀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民力 被   告 創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簽收而 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 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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