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賀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民力
被 告 創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由其
受僱人簽收而
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
卷
可稽,其訴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