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世彬
上列
上訴人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佳
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
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