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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彬 上列上訴人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佳 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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