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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宜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淑榕 被 上訴人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壹佰 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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