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宜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淑榕
被
上訴人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滿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壹佰
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