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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嘉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慶 被 上訴人 益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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