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嘉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大慶
被
上訴人 益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