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 群
被
上 訴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
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