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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群 被 上 訴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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