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成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卿
被 告 簡竣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947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
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1 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