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蔡素蓮
訴訟
代理人 莊龍雄
被
上訴人 詹賴木桂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訴訟代理人 詹士智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
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70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建物(下稱
系爭4樓房屋)與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建物(下稱系爭5樓房屋)為同一建物之上下樓
層,因系爭5樓房屋廚房地坪滲漏水多時,造成被上訴人廚
房天花板嚴重滲水滴漏,經向上訴人通知該滲漏水狀況,仍
未獲上訴人任何改善。上訴人雖稱系爭4樓房屋漏水原因係
因外牆滲水所致,
惟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6月6日101省
土技字第2347 號鑑定報告已表示外牆並無漏水滲入樓板,
且自民國97年至今,並不是只有廚房
記錄表記載漏水之日期
下雨,何以其他下雨日沒漏水,足見上訴人所言不實。為此
,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規定提起本訴,
並
聲明: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4樓房屋及其所有系爭5
樓房屋,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6月6日(101)省
土技字第2347號(鑑定案號000-0000號)十、鑑定結論所示
: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及順序、4.修復費用估算為修復
。
二、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被上訴人廚房紀錄表照片,且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從而與上訴人所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板橋氣
象站逐日雨量紀錄資料」相互
勾稽可知系爭漏水事件顯肇因
於雨量過大之氣候因素,始致系爭鑑定報告稱5樓廚房地坪
樓板含水強反應區之分布範圍與滲水區域相符
云云,而與上
訴人5樓廚房地板表面裂縫
無涉(因無水源),上訴人顯無
可歸責事由,從而原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
暨未依證據判決
之違誤。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縱系爭鑑定報
告雖稱「係因5樓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導
致滲水」云云,亦應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負擔修復費用
,原審判決
顯有違背
法令之違誤。
㈡系爭鑑定報告實施者即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周文濱技師、王
春煌技師會勘時,並無
攀附外牆查看有無裂縫、縫隙,竟於
系爭鑑定報告稱「未發覺裂縫或縫隙足以導致外牆漏水滲入
樓板者」云云,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莊龍雄本人攀爬系爭4
樓、5樓間外牆,即發覺諸多縫隙、裂痕,顯見系爭鑑定報
告未依事實會勘,
不足採信。上訴人經該址田安里里長陳黃
秀美協調,經被上訴人同意,以水管注入水源至系爭4樓、5
樓外牆裂縫,系爭4樓房屋廚房天花板即開始滲水,顯見系
爭滲水原因實係由外部雨水所致,
而非5樓廚房地板裂縫所
致,蓋5樓廚房地板
縱有裂縫,惟屋內地板表面並無水源且
樓板間亦無水管分布。上訴人所居住5樓樓板亦曾滲水,而
上訴人係以不銹鋼板蓋方式阻擋外部雨水滲入,並達修繕目
的而免受屋內滲水之擾,從而如系爭被上訴人屋內滲水,亦
應以此方式阻擋外部雨水之水源滲入,如依原審判決主文所
示方式修復,並無法改善被上訴人屋內滲水狀況,紛爭無法
一次性解決。
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巷○號4樓及上訴人所有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一零一年六月六日(
101)省土技字第二三四七號(鑑定案號000-0000號)十、
鑑定結論所示: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及順序、4.修復費
用估算為修復。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件被上訴人為系爭4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上訴人為系爭5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有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
○○區○○段65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並為兩造所
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5樓房屋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
隙含水導致滲水,導致系爭4樓房屋漏水等語,為上訴人所
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
厥為:被上訴人所有
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漏水,是否係因上訴人所有系爭5樓房屋
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導致滲水所致?
㈠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
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
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可見
,各該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其專有、專用部分負有修繕、管理
、維護之法定義務。
㈡
經查,原審依被上訴人
聲請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派員會
同
履勘並為之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九、
標的物滲漏水原
因研判:
本案鑑定標的物四樓與五樓牽涉到修復漏水之樓板
,即五樓廚房地坪(四樓平頂)樓板,滲漏水原因一般可能
來自:(1)外牆漏水滲入樓板。(2)樓板本身因裂縫滲水或樓
板結構孔隙含水導致滲水。經勘查四樓與五樓外牆狀況,未
發現裂縫或縫隙足以導致外牆漏水滲入樓板者,故排除上述
第(1)項可能因素。經勘查五樓廚房地坪,發現有2條明顯裂
縫(如圖二所示),其長度共約5.5m,裂縫寬0.5~1.5mm,
屬於易滲水之裂縫。本案鑑定會勘當天,本會委託專業廠商
大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誠工程公司)在兩位鑑定技
師親自督導下,採用透地雷達針對五樓廚房地坪進行探測,
……依據探測結果研判:五樓廚房地坪樓板含水強反應區如
圖二所示,其分佈範圍與圖一所示之滲水區域相符。故綜合
研判、本案鑑定標的物四樓與五樓間之樓板滲漏水與上述第
(2)項因素有關即:係因五樓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
孔隙含水導致滲水」,有該公會101年6月6日101省土技字第
2347號鑑定報告及所附現況照片10紙存卷可稽,
足證系爭4
樓廚房天花板滲漏水之損害,確係源於系爭5樓廚房地坪裂
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所致。
㈢上訴人雖辯稱系爭4樓房屋漏水原因係雨水滲入外牆裂縫導
致系爭4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漏水云云,並以被上訴人手寫4樓
廚房記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板橋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為
據(見原審卷第50頁至第54頁),而查,被上訴人手寫4樓廚
房記錄表記載內容為「天花板漏水97年12月30日晚6.30分。
98 年5月1日。101年1月6日。1月27日。掉水泥30.31日。2
月23.24.25.26.27.28。3月14日。4/16。4/21。4/22。」,
對照原審卷附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板橋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結
果(見原審卷第51頁至第54頁),97年、98年及101年度降雨
日數遠多於
前揭被上訴人手寫4樓廚房記錄表
所載漏水之日
數,且記錄表顯示漏水日之98年5月1日、101年1月27日雨量
均為0,
堪認降雨量之多寡與系爭4樓房屋之漏水無必然關聯
,上訴人
抗辯系爭4樓房屋漏水原因係雨水滲入外牆裂縫導
致,並非有據。上訴人復提出磁磚龜裂之外牆照片4紙,辯
稱系爭4、5樓外牆有諸多縫隙、裂痕,
上開鑑定報告未依事
實會勘,顯不足採云云,惟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6月6
日101省土技字第2347號鑑定報告九「標的物滲漏水原因研
判」所載「經勘查四樓與五樓外牆狀況,未發現裂縫或縫隙
足以導致外牆漏水滲入樓板者」,係指外牆並無足以導致外
牆漏水滲入樓板之縫隙而言,非為外牆毫無裂縫存在,上訴
人執此否認前開鑑定報告,亦非可採。上訴人再辯稱其以水
管注入水源至系爭4樓、5樓外牆裂縫,系爭4樓房屋廚房天
花板即開始滲水,顯見系爭滲水原因實係由外部雨水所致云
云,然就系爭4樓房屋廚房天花板當時開始滲水之原因是否
確係其以水管注入水源至系爭4樓、5樓外牆裂縫所致,抑或
當時係因五樓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導致滲
水,
並非無疑,上訴人就此並未提出任何建築學理上依據或
相當證據加以證明,
洵無足採。再者,上訴人辯稱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上訴人修繕5樓廚房地坪為共用之
樓地板,故應由兩造各負一半費用云云,然按「專有部分之
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
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
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明定,查本件係因上訴
人所有系爭5樓房屋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
導致滲水,致滲漏到系爭4樓房屋造成損害,業如上述,是
則本件既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亦即上訴人之事由所致
,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該修繕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故
上訴人辯稱兩造應各負擔一半云云,
亦屬無據。
㈣系爭4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滲漏水之原因,既係因系爭5樓房屋
廚房地坪裂縫滲水或樓板結構孔隙含水所致,則上訴人自係
侵害被上訴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並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
,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
請求權及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巷○號四樓及上訴人所有新北市○○區○
○街○○巷○號五樓,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6月6日
(101)省土技字第2347號(鑑定案號000-0000號)十、鑑
定結論所示: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及順序、4.修復費用
估算為修復,
即屬有據。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巷○號4樓及其所有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如附件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6月6日(101)
省土技字第2347號(鑑定案號000-0000號)十、鑑定結論所
示: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及順序、4.修復費用估算為修
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是則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其他未
經援用之證據,均與本判決所為前開判斷不生影響,
無庸逐
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