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楊紫沁原名楊明玉.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
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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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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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
債權人及│
│ │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1+1)×34×10=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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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聲請人表示95年參與銀行債務協商時,每月實質薪資為│
│ │2 萬8000元,扣除協商還款方案每月2 萬4145元,每月│
│ │僅餘3855元
云云,
惟據其提出之中國信託存入憑證,聲│
│ │請人似仍有清償前開方案之能力,是請說明其如何履行│
│ │
上開協商方案?未能持續履行之原因為何? │
├──┼────────────────────────┤
│ 3 │承上,其計已清償之期數、總金額及最後一次清償之日│
│ │期為何?(注意︰
非指「個別協商一致性」之協商)另│
│ │請提出聲請人95、96、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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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安妮薘國際有限公司」近7 個月│
│ │薪資總額為25萬4977元,惟參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資料表,並未見伊有任職於該公司之投保紀錄,請說明│
│ │兩者不同之原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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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提出聲請人101 年1 月至陳報當月之薪資轉帳
記錄、│
│ │薪資單及相關
可證明其薪資收入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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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聲請人稱每月必須支出膳食費、日常生活、通訊費、扶│
│ │養費、水電費、天然氣、交通費、房租、民間友人會費│
│ │等,核其數額達3 萬8400元,顯逾其陳報今年1 月至7 │
│ │月每月之平均所得3 萬6425元(計算式:254,977 ÷7 │
│ │=36,425),請說明其如何負擔該每月必要支出?是否│
│ │確實有該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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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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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聲請人曾於「聲請人之
債權人清冊」表示:「因失業無│
│ │法給付民間友人『合會』以及『民間債權』所生之債務│
│ │」云云,是請提出其參與前開合會之會單,並說明其何│
│ │時得標?得標日所得合會金數額為何?該筆合會金用於│
│ │何處?得標後每期應繳之會款為何? │
├──┼────────────────────────┤
│ 9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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