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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 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 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 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 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權人等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 經濟發展。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另按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清 償方案而不成立,向法院聲請更生並獲准許,然於板橋地方 法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更生程序中,因身體不適 肝臟嚴重損壞,必須等待康復,而由於上述原因導致更生方 案無法順利通過,爾後聲請人想要對銀行還款,惟早已無能 力清償高額利息;又聲請人只有國小學歷,目前正準備參加 國家學歷鑑定考試,以符合消防技術士的應考資格,另外聲 請人於101年2月13日就職於聯計有限公司,就任繪圖員一職 ,惟於101年3月13日被該公司資遣。聲請人失業後於就業服 務站登錄資料,現已收到工作通知將於101年4月1日開始上 班,因此聲請人現在確實有工作能力,爰向法院聲請更生云 云。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依本條例聲 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 7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因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 權人會議之可決,聲請人並於更生程序中向法院陳稱其已 離職而無固定工作收入,致使該件更生方案之還款有難以 履行之可能,法院又無得予逕行認可該更生方案之情,而 經本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於100年11月14日 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前開更生、清算及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二)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已於101年3月27日開庭向聲請人為 詢問其目前有無工作,以及其無工作時以何維生,聲請人 則向本院答稱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23000元,然於 101 年3月12日遭到目前公司資遣,其無工作時依靠政府 給的低收入戶補助每月共計20600元,並以該補助款償還 銀行債務,而現在已找到工作,將於101年4月1日開始於 長合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每月薪資26000元等情。查本院 衡以聲請人既然有如其所述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經本 院裁定准許其進入更生程序(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59 號裁定),而因聲請人於程序中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因其 經濟狀況有變,而致使該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然而依前 揭說明,並參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本件聲 請人係於開始更生後,更生方案獲得可決前,其有一時之 經濟上困境,主觀上並無不履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情形 ,且依聲請人向本院所自陳,其已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 本院復佐以聲請人既於101年3月13日被原公司資遣後,已 另尋得工作,並可於101年4月1日開始上班之情,聲請人 現已足以仰賴其工作技能求職,則應當適合利用本法所定 之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為此,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 未從事營業活動,向本院聲請更生,其有無法清償債務情 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自不 應排除其進入更生程序之機會,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 法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 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3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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