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小茜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被 告 達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貳萬壹仟零
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