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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基 上列原告昱信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捌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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