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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 零陸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伍仟 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拾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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