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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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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村和彥 被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肆仟貳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 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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