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二村和彥
被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肆仟貳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
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