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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建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及吳陳金寶間 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惟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吳火木及吳陳金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 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 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 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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