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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安正開發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被   告 毅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昶晶(原名張裕晶)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參仟陸   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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