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呂宗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