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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呂宗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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