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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被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萬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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