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
聲請對
被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萬20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