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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九誠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興 被   告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洲金屬建材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零陸拾肆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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