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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賢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龍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079號),經本 院訟中心以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 伍佰肆拾參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 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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