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賢能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龍灝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
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079號),經本
院
非訟中心以該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
伍佰肆拾參元,扣除原告即
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
元,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