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詹承岳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繳納2,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