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詹承岳
訴訟
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
被 告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 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繳納2,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