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力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通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亭企業有限公司華江堤外營業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