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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龍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龍 一、上列原告龍榕金屬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伍      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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