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東光精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貞
被 告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柒仟貳佰叁拾壹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