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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東光精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被   告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柒仟貳佰叁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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