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3號
原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田
原告因請求
被告廖文輝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142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