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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3號 原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原告因請求被告廖文輝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14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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