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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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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亞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笙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被   告 謝志偉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   仟肆佰伍拾壹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   叁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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