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捌仟肆
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
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
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