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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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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託播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捌仟肆      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      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      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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