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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群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38 號),經本院訟中心以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伍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 拾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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