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群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廷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38
號),經本院
非訟中心以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伍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
拾元,扣除原告即
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
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如逾期未繳納
,即
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