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46號
原 告 美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佑正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