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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88號 原   告  瑞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賢 被   告  賽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陸仟貳佰叁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      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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