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88號
原 告 瑞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錫賢
被 告 賽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陸仟貳佰叁
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
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