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93號
原 告 勤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楊智為
被 告 簡均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又
聲明第三項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
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