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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93號 原   告  勤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為 被   告  簡均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又 聲明第三項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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