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簡月香
訴訟
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譽盛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建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