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簡月香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譽盛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