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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承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霖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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