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星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凉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合約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