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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合約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星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凉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合約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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