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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花曉誠 被   告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華 被   告 陳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就如下所載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   金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明確、具體、強制執行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之   訴狀,應他造人數附繕本):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時,訴狀原記載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不符合明確、具體、適於強制執行等要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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