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花曉誠
被 告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偉華
被 告 陳柏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就如下
所載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原告
起訴狀訴訟標的
金額欄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明確、具體、
適於
強制執行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之
訴狀,應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時,訴狀原記載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不符合明確、具體、適於強制執行等要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