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吳念庭
被 告 楊偉平
象牙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立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零伍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