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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吳念庭 被   告 楊偉平       象牙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零伍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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